一、申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相应商品进出口资质。
(二)已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申请材料
(一)线上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除在线填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文件:主管部门的进口或出口许可文件。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发放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
(2)核及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特殊民用、部分两用等物项和技术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3)易制毒化学品/商用密码进口、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国家生态环境部《放射源进口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口审批表》或《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进口审批表》。
2.经签约方签字盖章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首次申领时提交)。
4.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5.对已签发的许可证需要更改证面内容,凡更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已列明项目的,需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批准文件。如涉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未列明项目的,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新许可证申请,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进/出口合同正本、许可证原件。填写新许可证申请表时,还需将“原证号+换证”字样(如:08AAX00000换证)填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中。
(二)线下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前述所需提交材料的正本复印件。其中,主管部门的核准单、批复单、审批表及许可证更改申请表等文件需提交原件。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进出口单位公章。(申请表可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
3.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4.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
5.申领人员或被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四、签发机构
(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1.负责签发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2.负责签发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
3.负责签发在京国资委管理企业的核及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特殊民用、部分两用、易制毒化学品、商用密码等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负责签发在京国资委管理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商用密码进口许可证。
(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签发所在地企业的核及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特殊民用、部分两用、易制毒化学品、商用密码等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负责签发所在地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商用密码进口许可证。
五、申请方式
线上(或线下)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线上申请:进出口经营者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并绑定进出口企业公章→登录商务部官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录相应许可证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附件中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证机构初核通过→复审通过→生成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企业凭许可证号办理报关手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领取纸质许可证书)。
(二)线下申请: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书面申请材料递交发证机构。
七、审核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许可证签发管理机构
名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 100010
十一、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010-84181593/84181592
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客服电话:010-67870108
电子钥匙技术支持:010-58103599
十二、投诉电话
电话:010-84095353